1、法律分析:这个没有限制,只要能够履行法律文书就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法律分析】: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股份公司的股东如退出,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回购其股份或者分红。股东退出需协商或者股东单方面要求,股东应得到相应财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编辑播报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公司被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与执行异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过程中的注销是指公司自愿进行的注销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审理的程序。注销对执行过程的影响执行过程中的注销不会自动终止执行程序。即使公司进行了注销,执行程序仍然会继续进行。被执行人仍然要履行执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销只是公司自愿进行的一项行为,不会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可不可以直接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需要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股东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2、但是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拿钱替公司还债:
(1)股东没有如实出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就是所谓的“一人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前一定要进行公司清算。如果没有清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就注销,意图逃避债务,就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有:
由上可知,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出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那么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注销登记。而对于执行人来说,遇到此类情形,可以做如下事情:1、在破产清算时主动申报债权。2、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将被执行人变更为相应承继原被执行公司的债权债务的主体,比如相应的股东。这个在清算报告里面会有明确的责任分担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