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2、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3、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4、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5、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6、意见称,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7、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1、企业信用报告是企业征信系统提供对外服务的主要征信产品之一,它向查询者提供企业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为各类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减少不必要的信用风险和损失。
2、目前,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对外服务方式包括在线查询和离线查询两类。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分为三大类信息: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非银行信息。
3、其中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注信息、诉讼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未结清信贷信息、未结清不良负债等银行信用信息;非银行信息包括法院、公积金、电信、社保等信息。
4、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机构和个人可以:
5、(1)快速全面了解企业的综合信用状况
6、(2)为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7、(3)减少因为不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信用报告
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这是不良信用记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当个人或企业在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产品上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就会产生逾期记录。这种记录反映了个人或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存在问题。
除了逾期外,合同违约行为也会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履行义务,或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被视为违反信用承诺。
个人或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未能按时缴纳,也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这一记录反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不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利。
涉及到经济纠纷、民事或刑事法律诉讼的个人或企业信息也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中。这些记录表明相关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不良行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成负面影响。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是信用评估中的关键负面因素,对于个人或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上信息可供参考,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以获得更权威的解答。
1、不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往往更多地关注企业信贷信息,而忽略企业基本信息的解读。一方面
2、应关注关联企业信息。部分企业会通过注册关联企业的方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通过关联企业
3、高额负债而本企业低负债的方式美化自身财务报表;二是要关注企业出资人、高管、法定代表人
4、变更情况,高管人员的变动往往隐含了企业内部不稳定因素。如众所周知的山水水泥问题,最初
5、面对企业征信报告中诸多的信贷记录,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往往首先关注的是贷款明细记录,
6、特别是每笔贷款的当前状态、到期日及担保措施,但更大的风险往往隐藏在贷款整体情况中。一
7、是需要关注报告中的贷款合计数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相符。如果征信报告中贷款合计数明
8、显高于客户提供财务报表数值,则说明企业存在隐藏负债、粉饰报表等问题,甚至存在企业有大
9、量民间融资的可能。如果征信报告中贷款合计数明显低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数值,则有企业征
10、信报告迟滞或者企业存有关联企业贷款或民间借款的可能,需要客户经理进一步调查核实。二是
11、需要关注企业负债变化历史。负债变化历史显示客户近三年每季末的银行负债总额情况,商业银
12、行客户经理应结合客户自身的经营情况,判断客户在银行是否存在负债大幅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13、如果大幅增加说明存在盲目扩张的可能;或逐年下降,存在他行退出客户的可能。
14、关注企业未结清正常类信贷记录明细
15、一是要关注贷款到期日在查询日期之前的贷款以及贷款余额有“零头”的情况,核实客户的
16、该笔贷款是否存在未按原定期限还款的问题。对于余额有“零头”的,除了客户提前部分还款外,
17、还存在该笔贷款已经被他行重组过的可能,应予以高度关注;二是应关注明细中的“贷款形式”,
18、如果存在“收回再贷”的情况,则需关注是否存在客户因经营困难,而办理过“借新还旧”贷款
19、的可能;三是应关注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目前除个别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外,
20、商业银行普遍发放的是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如果贷款明细中存在期限超过一年
21、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重点调查是否存在贷款重组情况;四是应关注“未结清正常类信贷记录明细”
22、中的到期日期,合理安排拟发放贷款的到期日,尽量不要与他行贷款集中到期。同时应关注即将
23、到期的大额贷款,落实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以及贷款行的续贷意愿,对于还款资金来源
24、可靠性较差或贷款行不再续贷的客户需谨慎介入。
25、一笔贷款结清了,并不代表该笔业务发生期间未发生过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对已结清的贷款等信息也应高度重视,通过分析已结清贷款及未结清贷款,综合判断企业运营趋势。一是查看“已结清业务”中是否存在垫款、已结清贷款的五级分类状态是否存在“关注”记录,若
26、存在说明客户可能在其他银行贷款发生过逾期,或发生过借新还旧、重组等情况;二是关注“对外担保主业务信息”,查看对外担保业务五级分类是否为正常类、贷款到期日是否在查询日期之
27、前,对外担保余额是否有“零头”,核实客户对外担保客户是否存在非正常类贷款。另外,还应
28、通过对外担保主业务信息进行汇总,与客户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验证客户提供的对外担保数据是否真实;三是关注企业公共信息明细,查看客户是否存在法院强制执行记录、外部监管部门等
1、说到建筑企业不良记录,相关建筑单位再熟悉不过了,建筑企业不良记录对建筑企业升资质和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国对于建筑企业不良记录的处罚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企业不良记录相关内容:
2、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内容属于建筑企业不良记录,建筑记录不良查询工具有哪些?
3、现在普遍的是通过建筑网建设通软件查询建筑企业不良记录,为了帮助建筑企业了解建筑企业不良行为判定依据。
4、查询建筑不良记录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公告、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施工的公示公告、全国范围内被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停止投标、通报批评、安全事故、奖惩罚款、拖欠薪资、整改警告、违规违章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依据不同的建筑企业不良记录行为,对建筑企业的不良记录做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内容,基本内容如下:
5、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对此,我省将对建筑市场实行常态化监管,查处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其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将停止其招标、废除其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6、此外,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外,也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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